国家卫健委:完善标准推动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
2022-09-13 09:20:12 来源: 中国食品报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一批对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对于代表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资源食品发展的建议》《关于将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和《关于加快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将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管理改革,立足法定职责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食品行业创新发展,全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时,将继续依法依程序做好益生菌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关于将杜仲叶提取物列入新食品原料

针对代表建议的将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食品原料发展,国家卫健委经商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后表示,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的核心是对食品安全进行审查。国家卫健委于2009年、2014年分别批准杜仲籽油(2009年12号公告)、杜仲雄花(2014年6号公告)作为新食品原料,促进了杜仲产业发展。杜仲叶提取物申报新食品原料需明确具体名称、成分等基本信息。

国家卫健委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管理改革,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立足法定职责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杜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关于将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国家卫健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审查等工作程序。年来,国家卫健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立足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和服务食品产业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

关于将发酵法生产的N-乙酰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答复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家卫健委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等材料。国家卫健委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对相关新食品原料安全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关于将氨基葡萄糖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答复表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使用,原料对应的功能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可实现标准化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审中心提出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申请人应提供原料名称,用量及对应的功效,工艺要求、质量标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原料技术要求,人群食用的不良情况等研究材料。符合要求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从氨基葡萄糖类原料的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进行了系统研究论证。

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继续依法积极稳妥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氨基葡萄糖类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食品行业创新发展。

关于加快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卫健委表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工作组将益生菌定义为“当摄入充足的数量时,对宿主产生健康益处的活的微生物”,其定义本身包含对于人体“产生健康益处”的健康效应特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标识、功效及声称要求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6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为规范食品用菌种的安全管理,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菌种安全评价程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继续依法依程序做好相关标准制定工作。(记者 杨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