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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当擦亮眼睛
2022-04-15 16:33:32 来源: 江山市人民政府

【案情】罗某虚构自己在外地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心动,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共计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后发现被骗报案。至案发前,罗某仅归还27.6万元,其余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法院认定罗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款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可认定构成诈骗。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当擦亮眼睛,特别是当对方说到项目投资或者可以给高额利息的,尤其要注意,谨防上当受骗。